药品管理
时间:2013-11-26
深圳市重金属污染控制和资源化重点实验室化学药品管理条例
为规范化学药品使用规程,特制定化学药品管理条例如下:
- 实验人员应尽量使用已有药品。存在易制爆、易制毒、剧毒品等管制品需求时,上报实验室管理员申请购买。管制品执行“五双”管理制度,入库及使用时需上报管理员,双人在场,并填写《使用登记表》。
- 普通化学药品按性能分类摆放在药品柜中。有机溶剂、固体化学药品、挥发性化学药品、酸碱盐等化合物均需按标准分开存放。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范。
- 化学药品配制后,必须在容器上贴上标签,包含使用人、试剂名称、日期。
- 实验产生的废弃品要按照类别专门处理(针头、细菌、沾有试剂的手套、废液),不得随意乱丢或直接倾倒。废液要倒入特定的废液桶中,填写《登记表》。
- 易燃易爆试剂应贮于铁柜中,柜的顶部有通风口。严禁在化验室存放大于 20L的瓶装易燃液体。易燃易爆物质不要放在冰箱内。
- 强氧化性物质与还原性物质不能混放,腐蚀性试剂宜放在塑料或搪瓷的盘或桶中,以防因瓶子破裂造成事故;醚类、烯烃、液体石蜡等一般存放期不得超过一年。
- 试剂柜应避免阳光直晒及靠近暖气热源。要求避光的试剂应贮于棕色瓶中包好存于暗柜中。无标签或标签无法辨认的试剂应重新鉴别后小心处理,不可随便乱扔。